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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法律是如何保障残疾人就业等权利的?

        2020-05-18 10:51:05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责任编辑:梁瑞虹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5月17日是第三十次全国助残日,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今日,就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享有更多社会保障、创设无障碍环境等五方面,辽宁省律师协会官方微信发布了许俊律师的解读。

          解读重点一: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法律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律师讲解]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作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解读重点二: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

          [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律师讲解]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可以有效减少新生儿死亡和残疾的发生。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康复”一章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重点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律师讲解]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升为国家制度。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规定的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得低于1.5%)。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解读重点四:享有更多社会保障

          [法律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律师讲解]目前 “一人致残、全家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残疾人的生存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为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条作出总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作出了社会保险补贴、社会救助、护理补贴和政府供养等细化规定。

          解读重点五:创设无障碍环境

          [法律规定]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律师讲解] 无障碍环境是一个既可通行无阻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完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元素。残疾人和健全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要国家和社会能够消除这些障碍,残疾人可以像健全人一样参与社会生活。

          残疾人权益保障程度是社会文明的一面镜子,残疾人权益保障越完善,社会文明程度就越高。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国家相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号召全社会,摈弃偏见和歧视,学会尊重理解残疾人,关心关爱残疾人,让残疾人更加真切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

          (孟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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