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主持刑事和解 化解邻里矛盾
近日,乌达检察院主持一起刑事和解案件,双方达成和解。我院受理该案后,由检察长担任承办人。承办人通过阅卷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贺某某原本各自开小商店谋生,分别经营不同的产品,两个小店仅一条马路之隔。平日里两家人相处融洽,后因经营扩展,出售的商品相似,形成竞争关系,进而互生嫌隙,渐渐矛盾加深,原本关系甚好的两家人由互相辱骂演变升级为互殴,导致贺某某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表示对方有错在先,他被迫还手。而被害人因对方辱骂心生怒气,主张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承办人审查完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如果机械办案,将案件起诉到法院,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刑,案件能办结但“事不了”、“人不和”,无法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承办人认为本案存在调解基础,决定先主持双方调解。
经过承办人耐心地向双方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向对方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的一句“大姐,对不起”让被害人留下委屈的泪水。被害人也原谅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是任勇检察长的行动感动了我,让我放下对他的怨恨,真心对他表示谅解”。
经过居中调解,双方坦诚沟通,最终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我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办理在成功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今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将继续发挥司法能动性,严格把握司法政策,结合办案实际,严宽相济,切实提升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