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男子无证驾驶套牌报废车辆被抓
近日,依托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研判分析,乌达交警发现一辆悬挂鲁D牌照的小型轿车涉嫌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乌达交警大队立即部署警力核查该车辆信息。因该车常在乌达监控、卡口少的平房区、拆迁区附近出行,侦查难度较大。乌达交警凭借丰富的经验推理、巡控,于8月15日在苏三公路将该违法车辆依法查扣。
经询问,驾驶人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花4000元购买的一辆报废车以及一副车辆号牌,常在城市边缘路段行驶,自认为毫无痕迹,殊不知早已进入交警视线范围。乌达交警快速侦办除隐患,对蔚某某实施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五千元,扣留机动车。
法律链接:
蔚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